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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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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0756號黃郁婷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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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小字第7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郁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756號原告鄭鴻川與被告新加坡
          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葉盈儀、黃郁
          婷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756號
原      告  鄭鴻川  
被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何千亦
            林沂庭
被      告  葉盈儀
訴訟代理人  葉曉盈
被      告  黃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09-05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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