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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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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608號邱煒義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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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86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煒義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608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自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邱煒義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函,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
          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9-05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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