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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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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532號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健銘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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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辰112年度重訴字第5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健銘
   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53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被告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陳健銘、被告金
    逸蓁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健銘得隨時來院領
    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下午2時45分
    ,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原定112年9月20日下午2
    時40分庭期取消。
  四、被告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健銘應按時到
    場。




書 記 官 黃幸雪
股   別:辰股

  • 發布日期:112-09-05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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