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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532號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健銘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辰112年度重訴字第5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健銘
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53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被告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陳健銘、被告金
逸蓁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健銘得隨時來院領
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下午2時45分
,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原定112年9月20日下午2
時40分庭期取消。
四、被告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健銘應按時到
場。
書 記 官 黃幸雪
股 別:辰股
- 發布日期:112-09-05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