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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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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補字第1593號蘇孟凡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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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補字第159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蘇孟凡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593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蘇孟凡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
     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59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江文儒 
被   告 蘇孟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8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9-05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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