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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607號魏名成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再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86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魏名成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再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8607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魏名成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再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60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許力元
被 告 魏名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09-05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