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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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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7355號姜彩雲之囑託變賣股票函、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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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天字第10735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姜彩雲之囑託變賣股票函、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7355號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姜彩雲等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囑託變賣股票函
主旨: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辦理,另請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存摺封面影本,以利本院發款,請查照。
執行命令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①第三人...收取債務人之現金股利債權新台幣2,837元、②第三人...收取債務人之現金股利債權新台幣7,313元。

 

  • 發布日期:112-09-05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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