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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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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832號詹慶瑋、詹早苗、詹逸軒、張俊霖之民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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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成112年度司票字第1683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詹慶瑋、詹早苗、詹逸軒、張俊霖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6832號聲請人徐靖騰與相對人詹慶瑋、詹早苗、詹逸軒、張俊霖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832號
聲 請 人 徐靖騰  
相 對 人 詹慶瑋  
      詹早苗  
      詹逸軒  
      張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2-09-05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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