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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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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4776號HO YEE SHUN SAMUEL(何以信)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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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1年度訴字第47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HO YEE SHUN SAMUEL(何以信)之判決正本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77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HO YEE SHU
      N SAMUEL(何以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776號
原      告  詹周碧連  
訴訟代理人  黃俊強律師
被      告  HO YEE SHUN SAMUEL(何以信)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五樓之二」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一日起至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陸元。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陸萬參仟壹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各到期部分,於原告每期以新臺幣柒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每期以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2-09-05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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