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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990號王靜文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79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靜文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990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靜文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沈玟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99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許力元
被 告 王靜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 發布日期:112-09-05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