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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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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990號王靜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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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79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靜文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990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靜文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沈玟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99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許力元   
被   告 王靜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 發布日期:112-09-05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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