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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2713號施逸峰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小字第27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施逸峰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713號原告紅陽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施逸峰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713號
原 告 紅陽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懸德
訴訟代理人 鄭啓豪
被 告 施逸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09-05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