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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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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450號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牛家彥,卓瑩鎗,范姜中岑之民事陳報狀(聲明承受訴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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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2年度訴字第24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牛家
   彥、被告卓瑩鎗、被告范姜中岑之民事陳報狀(依民訴§1
   75II代聲明承受訴訟)繕本、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45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依民訴§175II代聲明承受訴訟)繕
    本、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台灣資料科學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牛家彥、被告卓瑩鎗、被告范姜中
    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5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被   告 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家彥  
被      告  卓瑩鎗    
      范姜中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49,104元,及自民
  國(下同)112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5%計算
  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43,075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2-09-04
  • 更新日期:112-09-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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