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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012號勁詠工程有限公司,張呈基,郭美娟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2年度訴字第30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勁詠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呈基、被
告郭美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1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勁詠工程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呈基、被告郭美娟得隨時來院領取
。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1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賴森林
被 告 勁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呈基
被 告 郭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05,736元,及其中3
,305,720元自民國(下同)112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83%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33,769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1,101,912元或同面額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
類第10期(107年度)債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
以3,305,7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2-09-04
- 更新日期:112-09-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