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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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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912號陳健銘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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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2年度訴字第29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健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91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健銘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91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曾郁軒  
被   告 陳健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2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5,311元,及自民國(下
  同)111年12月4日起至112年1月4日止,按年息3.62%;自11
  2年1月5日起至112年10月4日止,按年息4.344%;自112年10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2%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6,28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191,77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
  以575,31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2-09-04
  • 更新日期:112-09-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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