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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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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297號李孟冀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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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2年度訴字第32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昶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孟冀之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國112年9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繕
   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297號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繕本,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2年10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
    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2-09-04
  • 更新日期:112-09-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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