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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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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35號周麗芬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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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澤112年度訴字第293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麗芬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93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麗芬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93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俐妤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住同上
被 告 周麗芬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 發布日期:112-09-04
  • 更新日期:112-09-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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