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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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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63號郭政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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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交111訴字第66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郭政賢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663號黃琝翔等殺人未遂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郭政賢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政賢
    主  文
郭政賢被訴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及危險物品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實施強暴而在場助勢部分均無罪,被訴殺人未遂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黃傳穎
股別:交股

  • 發布日期:112-09-04
  • 更新日期:112-09-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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