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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963號陳宥棠即陳清文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12年度訴字第39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宥棠即陳清文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6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14時28分,在
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請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請勿開庭當日始提出),繕本
逕送對造(如有附件,繕本亦應檢附相同附件)。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悅股
- 發布日期:112-09-04
- 更新日期:112-09-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