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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8414號宏宸有限公司、蔡佩樺之執行命令2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助洪字第84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宏宸有限公司、蔡佩樺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8414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宏宸有限公司、蔡佩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節錄執行命令(主旨):
㈠債務人蔡佩樺對第三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路技術分公司行動北區營運處如說明二租金債權,在新臺幣6,000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㈡債務人宏宸有限公司對第三人巨力號之應收帳款債、傭金及保證金權,在說明三範圍內,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09-04
- 更新日期:112-09-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