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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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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71號施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琇惠、被告施景智之112年9月4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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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2年度建字第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施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琇
   惠、被告施景智之112年9月4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筆錄
   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建字第71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9月4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上午11時整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簡硯姝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2-09-04
  • 更新日期:112-09-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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