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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0723號蘇孟凡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7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蘇孟凡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723號原告蘇孟凡與被告玉山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
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
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下午3時整
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09-04
- 更新日期:112-09-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