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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716號徐劭昀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小字第27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劭昀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716號原告郭孟訓與被告徐劭
昀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宣 示 判 決 筆 錄(節本)
112年度北小字第2716號
原 告 郭孟訓 住
被 告 徐劭昀 (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小字第271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8 月25日下午2 時43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蔡明裕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353 元,及自民國111 年10月11日
起至民國111 年11月1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1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353 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9-04
- 更新日期:112-09-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