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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000032號盧金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盧金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2號原告郭榮華、鄭純錡、張
貝憶、洪裕庭、許美惠、黃宜霈、陳名涓、侯淑惠、吳振
揚、王素真、李明怡、邱淑琴、洪李罔腰、李永昌、李明
龍、謝佳妘、林潘月嬌、陳玉惠、鍾昆廷、黃舒偃、謝炳
停、葉月珠、李秀琴、龔淑娟、朱嘉新、李淑滿、洪英傑
、尤雅凌、徐榮男、蕭鈺寶(原名:賀芮寶)、李婉怡、梁
冠仁、謝淑芬、張麗櫻與被告盧金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應送達之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上午9時55
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鳳瀴
擬 判
股 別:庚股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 發布日期:112-09-04
- 更新日期:112-09-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