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5758號丁金鳳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天字第12575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丁金鳳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5758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丁金鳳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債務人丁金鳳...所有在第三人...保管之股票、股金、股息、股利,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 發布日期:112-09-04
- 更新日期:112-09-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