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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再易字第11號再審被告郭尚婷(即郭人武之繼承人)、再審被告郭藺萱(即郭人武之繼承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2年度再易字第11號
主旨:公示送達再審被告郭尚婷(即郭人武之繼承人)、再審被告郭藺萱(即郭人武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再易字第11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再審被告郭尚婷(即郭人武之繼承人)、再審被告郭藺萱(即郭人武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再易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送達代收人 周明嘉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再審被告 林清漢律師即徐堂榮之破產管理人
徐書磊
郭尚婷(即郭人武之繼承人)
郭藺萱(即郭人武之繼承人)
余嘉美(即郭人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2-09-04
- 更新日期:112-09-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