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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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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81號施美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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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土112年度訴字第32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施美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28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施美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8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吳銘山
訴訟代理人  黃欐婷   
被   告 施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24,824元,及自民國99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00年4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1.2%,自民國100年4月12日起至民國100年7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2-09-04
  • 更新日期:112-09-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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