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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463號陳孟榛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山112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孟榛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46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孟榛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曾語蘋
被 告 永宸綠能有限公司
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思漢
被 告 陳孟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萬壹仟肆佰貳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陸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萬壹仟肆佰貳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期間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最後繳息日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104年8月13日 5年(延展5年) 2,139,000元 910,800元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19% 112年2月15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 0.319% 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638%
2 104年8月13日 5年(延展5年) 2,001,000元 335,714元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19% 112年3月25日起至112年9月24日止 0.319% 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638%
3 104年10月12日 5年(延展5年) 6,903,000元 3,566,550元 112年2月12日 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9% 112年3月14日起至112年9月13日止 0.319% 112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0.638%
4 104年10月12日 5年(延展5年) 4,797,000元 2,478,450元 112年1月30日 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19% 112年3月1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 0.319% 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638%
5 110年7月15日 7年 1,143,000元 1,000,116元 112年1月30日 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04% 112年3月1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 0.304% 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608%
6 110年7月15日 7年 387,000元 338,616元 112年1月30日 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04% 112年3月1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 0.304% 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608%
7 110年12月24日 7年 5,381,000元 5,022,260元 112年1月24日 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04% 112年2月26日起至112年8月25日止 0.304% 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608%
8 110年12月24日 7年 386,000元 360,260元 112年1月24日 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04% 112年2月26日起至112年8月25日止 0.304% 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608%
9 111年1月5日 7年 3,845,000元 3,588,656元 112年1月24日 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04% 112年2月26日起至112年8月25日止 0.304% 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608%
總計 26,982,000元 17,601,422元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2-09-04
- 更新日期:112-09-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