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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4551號黃文亮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245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文亮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4551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文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黃文亮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於新台幣(下同)843,103元範圍內,准許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剩餘之解約金請第三人逕予返還債務人。本院前發112年3月1日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24551號、112年4月18日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24551號等2件執行命令,均於超過第三人向債權人支付金額之範圍,併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9-03
- 更新日期:112-09-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