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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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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158號AARON DESIGN INC.法定代理人史淑玲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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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2年度訴字第1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AARON DESIGN INC.法定代理人史淑玲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5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AARON DESI
    GN INC.法定代理人史淑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8號
原   告 JASCO PRODUCTS COMPANY LLC
法定代理人 GREG SHULER
訴訟代理人 陳文傑律師
被   告 AARON DESIGN INC.
法定代理人 史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壹拾參萬零壹佰肆拾壹點貳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09-02
  • 更新日期:112-09-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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