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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158號AARON DESIGN INC.法定代理人史淑玲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2年度訴字第1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AARON DESIGN INC.法定代理人史淑玲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5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AARON DESI
GN INC.法定代理人史淑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8號
原 告 JASCO PRODUCTS COMPANY LLC
法定代理人 GREG SHULER
訴訟代理人 陳文傑律師
被 告 AARON DESIGN INC.
法定代理人 史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壹拾參萬零壹佰肆拾壹點貳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09-02
- 更新日期:112-09-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