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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4568號李健紇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1年度訴字第45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健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568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健紇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56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施藝嫻
周韋呈
吳秉修
被 告 李健紇
李郭圓
李亭嫥
李健鵬
李亭美
李健宗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09-02
- 更新日期:112-09-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