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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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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4568號李健紇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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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1年度訴字第45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健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568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健紇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56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施藝嫻  
      周韋呈  
      吳秉修  
被   告 李健紇  
      李郭圓  
      李亭嫥  
      李健鵬  
      李亭美  
      李健宗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09-02
  • 更新日期:112-09-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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