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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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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375號品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健銘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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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2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品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健銘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37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品佳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健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煌南  
被   告 品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玖萬參仟陸佰參拾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09-02
  • 更新日期:112-09-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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