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11號吳燦達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助荒字第124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燦達112年7月26日北院忠112司執助荒字第12411號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2411號債權人鍾淑玲與債務人吳燦達間給付違約金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荒股書記官
股 別:荒股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