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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5653號許艾美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565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艾美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653號原告張榮貴與被告許艾美間遷讓房屋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653號
原 告 張榮貴
被 告 許艾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