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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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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000174號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世權、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瑞彬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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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08年度建字第17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世
      權、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瑞彬之
      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建字第17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前已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墨田室內裝
      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世權、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瑞彬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楊婉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建字第174號
原 告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被 告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曾世權    
                   李瑞彬   
被 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富士
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朱百強律師
                   李昆晃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峻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肆拾伍萬貳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元為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柒佰肆拾伍萬貳仟參佰玖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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