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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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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1747號蔡美英之現場履勘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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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1年度店簡字第17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美英之現場履勘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店簡字第1747號原告周碧雲、黃鐘秀鳳、張淑華、蔡添和、周文才與被告高陞豐、高陞福、高陞發、王禮智、馬高蓮、鐘水成、李卓玲、張秀如、張立佳、張文娟、葉鴻貞、張玉鳳、李家豪、薛皓云、蔡美英間確認經界事件,應送達之現場履勘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在新北市新店區寶元段第622、623地號進行現場履勘,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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