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669號洪泫霖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小字第366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泫霖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3669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洪泫霖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訴狀
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
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上午10時3
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
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