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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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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26號張善閎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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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聲1226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附裁定節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康112聲字第122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善閎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226號張善閎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應受送達人張善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股別:康股
 
書記官:許翠燕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善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善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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