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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原醫小字第1號劉品伸、高聖蓉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2年度店原醫小字第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品伸、高聖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原醫小字第1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與被告劉品伸、高聖蓉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店原醫小字第1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闕圻安 送達處所:同上號醫療事務室
李秀珠 送達處所同上
張品文 送達處所同上
被 告 劉品伸
高聖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及被告高聖蓉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被告劉品伸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