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54號David Joseph Soo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2年度訴字第15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David Joseph Soo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554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被告David Joseph Soo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54號
原   告 郭榮欣
                     郭慈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李沭槿
被   告 David Joseph S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