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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54號PENNY LERT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2年度訴字第15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PENNY LERT 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554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PENNY LERT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4號
原 告 郭榮欣
郭慈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李沭槿
被 告 Penny Lert(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