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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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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3601號被告李芳宸(即李鍱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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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貞110年度訴字第36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芳宸(即李鍱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3601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上午10時40
      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怡彣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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