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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340號吳俊鴻之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2年度北簡字第83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吳俊鴻之函1件(含原告112年7月11日擴張訴之聲明狀及民事起訴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340號原告李定陸與被告吳俊鴻、韓非諭、宋皓恩、李孟庭、林君鴻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函1件(含原告112年7月11日擴張訴之聲明狀及民事起訴狀繕本各1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