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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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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157號李乾輝、葉雅玲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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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2年度司聲字第115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乾輝、葉雅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157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乾輝、葉雅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157號
聲  請  人  楊志誠(原名:楊兆宸)
相  對  人  李乾輝  
            葉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八五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玖拾肆萬元整,其中關於相對人李乾輝、葉雅玲部分,准予返還。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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