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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5684號楊澤棣之執行命令、執行命令、民事執行處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荒字第9568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澤棣本院112年7月4日北院忠112司執荒字第95684號、112年7月28日北院忠112司執荒字第11
5558號執行命令、112年9月1日北院忠112司執荒字第1155
58號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568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楊澤棣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荒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荒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