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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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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11號張金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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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質112年度訴字第28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金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1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金龍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汶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81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陳建源
訴訟代理人 周煌勝  
被   告 張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捌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得於20日內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510元             原告已預納
合        計           5,510元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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