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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51號黃家宏(原名:黃正昌)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1年度簡上字第5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黃家宏(原名:黃正昌)之判決正本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簡上字第551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黃家宏
(原名:黃正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戴嘉佑
被上訴人 黃家宏
(原名黃正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
十四日本院臺北簡易庭一一一年度北簡字第八三三0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