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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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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51號黃家宏(原名:黃正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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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1年度簡上字第5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黃家宏(原名:黃正昌)之判決正本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簡上字第551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黃家宏
    (原名:黃正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戴嘉佑 
被上訴人  黃家宏  
     (原名黃正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
十四日本院臺北簡易庭一一一年度北簡字第八三三0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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