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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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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33號博意國際有限公司,鮑雲輝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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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讓112年度訴字第24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鮑雲輝(兼被告博意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43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為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鮑雲輝(兼
    被告博意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洪仕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3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婕汝
被 告    博意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鮑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陸仟壹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原借款金額(新臺幣)

請求金額(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民國)

 1

50,000元

22,790元

2.75%

自111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4日起至112年5月3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400,000元

212,787元

2.625%

自111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9月4日至112年3月3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3

950,000元

509,378元

2.625%

自111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9月4日至112年3月3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

1,600,000元

851,146元

2.625%

自111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9月4日至112年3月3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2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1,596,101元

 

股   別:讓股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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