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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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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827號黃興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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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司土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82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黃興文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827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黃興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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