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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47號蔡雪卿、王金世英之更正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聲字第64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蔡雪卿、相對人王金世英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647號返還提存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蔡雪卿、相對人王金世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相 對 人 王奎仁(即王又曾之繼承人)
蔡雪卿
王金世英
何志儒
王心毅(即王事展之繼承人)
高義應
陳淑貞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江淑卿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王令一兼陳佩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及相對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世偉(即金水和之繼承人)、金世平(即金水和之繼承人)、郭琦玲、劉名潔(即劉配潛之繼承人)、楊洋(即楊微塵之遺產管理人)、賴崇慶、翁榮隨、黃學平、阮呂艷、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鑫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東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又曾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三第27行所載「高雄地院」應更正為「本院」。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