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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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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59號黃明山(Huang Ming Shan)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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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行110年度重訴字第4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原告黃明山(Huang Ming Shan)之判決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459號給付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原告黃明山
      (Huang Ming Shan)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459號
原   告 陳峻忠  
      陳峻郎  
      黃明堂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汪懿玥律師
追加原告  朱麗碧  
      黃志廷  
      黃志隆  
      黃明山(Huang Ming Shan)
          黃品傑  
      黃品翔  
追加原告  黃柏盛 
      黃柏穎 
      巫秀鳳  
      黃羽柔  
      黃羽捷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複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
追加原告  黃于軒  
      黃穗妘  
被   告 黃憲文  
訴訟代理人 許博凱律師
      楊昀芯律師
被   告 黃陳富美 
           黃雪卿  
      黃雪貞  
      黃雪容  
      黃雪莉  
      黃貝  
      黃貝玲  
      黃貝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金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陳富美、黃憲文、黃雪卿、黃雪貞、黃雪容、黃雪莉、黃
貝瑜、黃貝玲、黃貝琪等九人應連帶給付被繼承人黃榮圖之全體
繼承人即原告及追加原告新台幣34,189,470元,及自民國110年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15,00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連帶以新台幣34,189,4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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