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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59號黃明山(Huang Ming Shan)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行110年度重訴字第4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原告黃明山(Huang Ming Shan)之判決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459號給付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原告黃明山
(Huang Ming Shan)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459號
原 告 陳峻忠
陳峻郎
黃明堂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汪懿玥律師
追加原告 朱麗碧
黃志廷
黃志隆
黃明山(Huang Ming Shan)
黃品傑
黃品翔
追加原告 黃柏盛
黃柏穎
巫秀鳳
黃羽柔
黃羽捷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複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
追加原告 黃于軒
黃穗妘
被 告 黃憲文
訴訟代理人 許博凱律師
楊昀芯律師
被 告 黃陳富美
黃雪卿
黃雪貞
黃雪容
黃雪莉
黃貝
黃貝玲
黃貝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金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陳富美、黃憲文、黃雪卿、黃雪貞、黃雪容、黃雪莉、黃
貝瑜、黃貝玲、黃貝琪等九人應連帶給付被繼承人黃榮圖之全體
繼承人即原告及追加原告新台幣34,189,470元,及自民國110年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15,00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連帶以新台幣34,189,4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